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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702号

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702号

原告:周××,女。

被告:王×,男。本院在审理周××诉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周××表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周××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员 韦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玲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