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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525号

建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宁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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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闽04执525号建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宁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有焕与你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费共计24576.68元。本案已执行到位,现告知你们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助理

审判员 :��种杰

书 记 员 :张 志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