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闽04执525号建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宁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有焕与你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费共计24576.68元。本案已执行到位,现告知你们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助理
审判员 :��种杰
书 记 员 :张 志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