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112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俊生,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皮育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