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552号原告上思县华兰镇俊仁村双柳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农跃进,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陆天孝,上思县林业局退休干部。被告韦春生。被告韦坦生,1964年3月6日。被告黄冠良。被告黄冠章。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喜,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思县华兰镇俊仁村双柳村民小组诉被告韦春生、韦坦生、黄冠良、黄冠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上思县华兰镇俊仁村双柳村民小组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华兰镇俊仁村双柳村民小组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思县华兰镇俊仁村双柳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思县华兰镇俊仁村双柳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许冠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零景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