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邱晓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大专文化,宁夏中卫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田有银,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4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晓峰与被执行人田有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调确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晓峰与被执行人田有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依据(2015)原调确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应执行标的42000.00元,执行费53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田有银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田有银去向不明,无法找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导致案件在期限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找到,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虽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审行员魏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