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1899号原告王玉凤,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花日,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诉被告花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凤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甄世伟
审 判 员 董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