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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1899号

王玉凤与花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凤,花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1899号原告王玉凤,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花日,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诉被告花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凤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甄世伟

审 判 员  董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