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3787号原告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B座5层502单元。法定代表人曾军。原告北京富汇科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号*层******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富汇合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曾军为代表)。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左玉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7号。法定代表人范玉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青青,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樱铁村20幢二单元202室。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公司)、北京富汇科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融中心)与被告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后,被告祥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或上海市浦东新区或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第一,2016年4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主要是由深州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玉柱、王建华所签署,祥瑞公司仅是决议所指的目标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第二,深州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玉柱、王建华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怀柔,因而怀柔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天使公司、科融公司不同意被告祥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公司决议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本案适格被告,祥瑞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法院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为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且被告祥瑞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即祥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