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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652号

贾增峰与张爱军、高增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增峰,张爱军,高增慧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贾增峰,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爱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伊金霍洛旗君王现代城,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增慧,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我院(2014)鄂民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增慧共同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增峰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已付的5万元,按给付时间顺序以先抵充利息后偿还本金原则予以核减)。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共计7575元由张爱军、高增慧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本院(2014)鄂民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还款,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轲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