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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370号

张六林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六林,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370号原告张六林,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六林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六林于2016年7月11日以私下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六林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