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370号原告张六林,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六林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六林于2016年7月11日以私下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六林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