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818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87年6月6日生,陕西省甘泉县人。委托代理人安志燕,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永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以下简称永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仁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陕西永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837.5。
审判员 黄延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