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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360号

罗庆珍、潘广旋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珍,潘广旋,朱振文,刘礼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张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360号

原告:罗庆珍,女,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潘广旋,男,汉族,1949年8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朱振文,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刘礼铭,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4319-6。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职务:市长。

第三人:张少辉,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罗庆珍、潘广旋、朱振文、刘礼铭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少辉规划许可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庆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 嘉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人民陪审员  刘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惠玲方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