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360号
原告:罗庆珍,女,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潘广旋,男,汉族,1949年8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朱振文,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刘礼铭,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4319-6。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职务:市长。
第三人:张少辉,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罗庆珍、潘广旋、朱振文、刘礼铭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少辉规划许可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庆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 嘉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人民陪审员 刘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惠玲方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