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099号
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546号,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栋,员工。
被告:武汉零点新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B座22层25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木元。
被告:湖北有所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蔡宏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零点新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有所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40元,减半收取19620元,由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