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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265号

覃长益盗窃罪2016刑终1265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覃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26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011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覃某退赔被害人严简红人民币1500元。原审被告人覃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覃某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某撤回上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梅珍

审判员  徐 兵

审判员  庞美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绿清黄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