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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617号

穆某与韩某、秀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穆某,韩某,秀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2617号

原告:穆某,男,1985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韩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秀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穆某与韩某、秀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高艳云陪审员高吉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