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53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上洋***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莉娜、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9月6日间,被告人苏某甲在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其经营的茶叶店内提供麻将桌、麻将、扑克牌等赌具,开设麻将、“80分”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苏某乙、洪某戊、洪某己、洪某庚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麻将、扑克牌等作案工具,违法所得551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聪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