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福,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尹志豪,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李全福与被告尹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尹志豪向原告李全福���款97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已经于2015年7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借款利息;
二、如被告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1190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6年4月30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尹志豪在查询银行的个人存款不足百元;无公积金缴存记录、社保信息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区、相城区、高新区、吴中区、工业园区均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苏E×××××凯迪拉克车辆一辆、苏E×××××精灵车辆一辆,该二辆的状态为:查封、违法未处理。目前,被执行人尹志豪及车辆均去向不明。2016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尹志豪纳入失信人名单。2016年6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全福发出公函,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公函,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公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车辆去向不明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