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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189号

林秀金申请杨兰、陈昱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秀金,杨兰,陈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189号原告林秀金,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兰,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昱,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杨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金诉被告杨兰、陈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金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限额为人民币160000元。并由原告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林秀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兰、陈昱名下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320元由原告林秀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