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淑婷,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韩光振,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淑婷与被执行人韩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碾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韩光振偿还李淑婷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韩光振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淑婷可就韩光振未清偿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韩光振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6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