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24号
原告:湖北捷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鸿文。
原告湖北捷讯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鸿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捷讯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捷讯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捷讯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捷讯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