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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22号

陈晓霞申请执行张贯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霞,张贯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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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霞,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贯发,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