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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2950号

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袁丽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袁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950号原告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界贸易广场A座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67261E。负责人黄韦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丽丽,女,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袁丽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吉林美利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王童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