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12号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
被告:王慧。
被告:代继强。
被告:吴叙杰。
被告:王秀德。
被告:王忠臣。
被告:胡秀萍。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慧、代继强、吴叙杰、王秀德、王忠臣、胡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329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295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