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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286号之二

邵家彬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家彬,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凡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家彬,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被执行人孟凡江,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家彬与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凡江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田 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