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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119号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119号原告卢某某,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邓世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