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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840号

韩亚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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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840号罪犯韩亚文,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亚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69523.50元(已���行5万元)2008年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0年、2012年、2013年、2015年分别减刑1年5个月、1年、1年、11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受到记功奖励4次。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病残鉴定表在卷为证。本��认为,罪犯韩亚文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民事赔偿,对其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亚文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紫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