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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542号

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华平,惠东县黄埠巴顿雨花西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惠东县黄埠巴顿雨花西餐厅,张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42号

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华路52号C栋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钟成崧。

委托代理人:邱东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鹤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黄埠巴顿雨花西餐厅,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西门社区大坑塭鑫顿中心10-12号楼1层13号。经营者:张华平,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张华平,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