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42号
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华路52号C栋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钟成崧。
委托代理人:邱东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鹤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黄埠巴顿雨花西餐厅,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西门社区大坑塭鑫顿中心10-12号楼1层13号。经营者:张华平,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张华平,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