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969号原告郭爱华。被告都学琴。被告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郭爱华诉被告都学琴、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现被告都学琴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