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0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分行,地址在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负责人殷宇辉,该支行行长。被告黄伟民,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庄立新,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黄伟民、庄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江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