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454号
申请人:广州喏斯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仓。
委托代理人:韦志广。
被
申请人:周佩珊。
申请人广州喏斯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喏斯园林公司”)因与周佩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12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喏斯园林公司认为:1、在本案中涉及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工资等问题不属于终局裁决,仲裁委对此适用法律错误;2、喏斯园林公司不存在恶意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3、仲裁委对喏斯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4、周佩珊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记录属于伪造证据,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综上请求: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1263号仲裁裁决;
二、本案申请费由周佩珊承担。被申请人周佩珊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1263号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关于仲裁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审查,仲裁委的审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故喏斯园林公司认为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另,喏斯园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的异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事实认定有异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本院对喏斯园林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12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喏斯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12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喏斯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群
审 判 员 杨玉芬
代理
审判员 徐 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晓仪张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