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422号原告郝美珍,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武巨才,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8月15日,被告武巨才向原告郝美珍借款1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巨才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郝美珍借款12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武巨才减半负担13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小鹏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军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