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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422号

郝美珍与武巨才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美珍,武巨才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422号原告郝美珍,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武巨才,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8月15日,被告武巨才向原告郝美珍借款1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巨才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郝美珍借款12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武巨才减半负担13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小鹏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军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