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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261号

杜树伟与王杰、祝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树伟,王杰,祝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261号

原告:杜树伟,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杰,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吴桥县。

被告:祝艳玲,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伟与被告王杰、祝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树伟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杰驾驶的冀J×××××号轿车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杰驾驶的冀J×××××号轿车;扣押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