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委托代理人黎家南,桂平市金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满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与被执行人黄满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赔偿损失38112.8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76元、负担执行费197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韦日林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