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829号
原告:李茜茜。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潮钦。
原告李茜茜与被告吴潮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吴潮钦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吴潮钦分别于2014年6月7日、6月8日、6月22日向原告李茜茜借款20000元、50000元、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7日。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潮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茜茜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吴潮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蒋达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