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267号原告钟平贵,新疆石河子市人,现住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高雪,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原告钟平贵与被告张斌、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4日,被告张斌因工程急需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关系极好遂借给被告现金15万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3月15日还清。逾期,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付分文。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127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斌、高雪住所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两被告,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平贵对被告张斌、高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5元,全额退还原告钟平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