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174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夏英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