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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174号

刘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174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夏英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