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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99号

侯卫民与秦山栋、李娜等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卫民,秦山栋,李娜,秦保江,郭改苏,王海军,王芝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侯卫民,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秦山栋,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秦山栋之妻。被执行人秦保江,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改苏,女,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秦保江之妻。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芝月,女,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王海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山栋、李娜、秦保江、郭改苏、王海军、王芝月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山栋名下所有的车辆(豫E×××××)、被执行人王芝月名下所有的车辆(豫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秦山栋名下所有的车辆(豫E×××××)、被执行人王芝月名下所有的车辆(豫E×××××);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买卖等其他事项;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