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2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胥曰华。被执行人陶春霞。被执行人孟宪法。被执行人陶善芬。被执行人陶恒荣。被执行人杨海芸。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郑哲执行员 陈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