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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4245号

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4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兴安,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上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兴安、上诉人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龙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韩兴安于2008年5月至温龙公司工作,双方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韩兴安在温龙公司纺丝部门担任卷绕班长;温龙公司根据工作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韩兴安的实际工作情况(专业、特长、能力、体力、表现等),可以调整韩兴安的工作并按调整后的工作重新确定韩兴安的薪资待遇;如韩兴安不同意调整,视为韩兴安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作韩兴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签署劳动合同告知书为合同附件。同年12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年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韩兴安在温龙公司担任卷绕班长职务;温龙公司保证韩兴安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温龙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韩兴安应当服从,温龙公司安排韩兴安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韩兴安的月的工资为按计件计算(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年平均低于该标准的,温龙公司按该标准补足),温龙公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次月20日。签署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

一、职工手册。其内容包括……奖惩制度……应聘人确定:聘用人已在2014年2月7日告知我方上述事实,我方已了解告知书所提示文件的所有内容,并表示接受。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奖惩制度第五十三条第12项规定,对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2014年10月31日、韩兴安与它案韩某甲等人在工作时间至温龙公司一楼办公室找副总经理,但未果。2014年11月3日,温龙公司处出具通告,载明:鉴于纺丝甲班班长韩兴安于2014年10月31日上午,组织带领10多名不知真相的员工,在公司一楼办公区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极其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撤销其班长职务,调至保安岗位工作,同时给予罚款2,000元。同年11月4日,温龙公司出具门卫室人员值班表(11月份),韩兴安被安排至门卫室工作。之后,韩兴安未再至温龙公司处工作。2014年11月25日,韩兴安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温龙公司:1、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2、支付2014年10月的工资6,000元;3、支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平时加班工资56,441元;4、支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82,096元;5、支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节假日加班工资14,110元。2015年1月28日,该委作出裁决,对韩兴安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因韩兴安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温龙公司:1、恢复韩兴安工作岗位;2、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工资42,000元;3、支付平时加班工资56,441元;4、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82,096元;5、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110元。原审法院另认定,根据韩兴安签名的温龙公司的工资发放表(计件),韩兴安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每月实付工资为两笔,分别为:2,545.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97.3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59.84元、休息日工资537.50元、应扣项目201.98元)+1,810.6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17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93.6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39.44元、休息日工资354.25元)、2,574.2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5.6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55.67元、休息日工资600元、应扣项目181.43元)+1,117.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85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265.86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2.57元、休息日工资243.29元)、2,560.2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5.6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5.67元、休息日工资300元、节假日工资200元、应扣项目195.38元)+1,582.5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206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76.5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89.40元、休息日工资172.29元、节假日工资114.86元)、2,570.7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8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90元,其中休息日工资450元、节假日工资540元、应扣项目219.21元)+2,342.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11.2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31.16元,其中休息日工资377.80元、节假日工资453.36元)、2,530.1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9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98.5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48.54元、休息日工资650元、应扣项目218.39元)+2,356.6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72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84.6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27.36元、休息日工资557.33元)、2,809.1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0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28.8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63.46元、休息日工资370.37元、节假日工资148.15元、年假补贴246.91元、应扣项目219.78元)+968.2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639.32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28.8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84.22元、休息日工资118.39元、节假日工资47.36元、年假补贴78.93元)、2,766.4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98.85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98.85元、休息日工资544.44元、节假日工资155.56元、应扣项目232.37元)+1,418.0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993元、加班及其它工资425.0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94.03元、休息日工资257.44元、节假日工资73.56元)、2,807.4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0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80.43元,其中休息日工资802.17元、节假日工资178.26元、应扣项目222.95元)+1,072.3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725.4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46.93元,其中休息日工资283.85元、节假日工资63.08元)、2,771.6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48.9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34.71元、休息日工资614.29元、应扣项目227.31元)+1,249.1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895.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53.62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97.76元、休息日工资255.86元)、2,802.0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9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64.7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39.08元、休息日工资625.71元、应扣项目252.78元)+2,042.5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64.3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78.22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9.85元、休息日工资418.37元)、2,743.8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09.28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57.55元、休息日工资506.90元、节假日工资144.83元、应扣项目265.46元)+2,294.50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01.2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93.30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96.38元、休息日工资386.50元、节假日工资110.43元)、2,775.2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9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104.3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60.82元、休息日工资566.13元、节假日工资377.42元、应扣项目279.08元)+2,385.6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23.05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62.5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25.61元、休息日工资442.18元、节假日工资294.78元)、2,811.8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2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76.71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69.82元、休息日工资606.90元、应扣项目264.89元)+2,221.5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88.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33.0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94.82元、休息日工资438.21元)、2,776.4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05.5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81.35元、休息日工资624.19元、应扣项目279.05元)+2,384.1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77.58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06.5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19.53元、休息日工资487.04元)、2,802.7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41.38元,其中休息日工资651.72元、节假日工资217.24元、节日补贴72.41元、应扣项目238.65元)+1,584.8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094.3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490.55元,其中休息日工资339.61元、节假日工资113.20元、节日补贴37.73元)、2,809.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04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41.70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02.65元、休息日工资485.71元、节日补贴129.52元、年假补贴323.81元、应扣项目272.34元)+2,290.8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16,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74.38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76.31元、休息日工资361.07元、节日补贴96.29元、年假补贴240.71元)、2,801.9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6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44.5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47.82元、休息日工资696.77元、应扣项目302.60元)+2,570.6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788.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82.1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05.20元、休息日工资576.94元)、2,939.1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25.21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89.21元、休息日工资552元、节假日工资184元、应扣项目286.07元)+1,749.7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247.8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01.95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02.65元、休息日工资299.47元、节假日工资99.82元)、2,998.5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35.5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42.43元、休息日工资634.48元、节假日工资158.62元、应扣项目337.01元)+2,340.8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14.1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26.72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70.13元、休息日工资445.27元、节假日工资111.32元)、3,008.1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20.8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45.24元、休息日工资615.12元、节假日工资160.47元、应扣项目312.70元)+2,112.3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63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49.3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6元、休息日工资391.27元、节假日工资102.07元)、2,959.9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6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0元,其中休息日工资650元、应扣项目290.01元)+1,856.2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85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71.25元,其中休息日工资371.25元)、2,943.5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27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94.26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24.98元、休息日工资769.28元、应扣项目320.68元)+2,249.0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64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85.0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5.01元、休息日工资530.02元)、2,970.3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27.9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340.47元、休息日工资419.64元、节假日工资167.86元、应扣项目307.66元)+2,104.8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09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95.88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18.63元、休息日工资269.46元、节假日工资107.79元)、3,003.0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2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57.4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11.10元、休息日工资516.06元、节假日工资330.28元、应扣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304.42元)+2,043.0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389.85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3.1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30.40元、休息日工资318.77元、节假日工资204.01元);温龙公司为韩兴安缴纳了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249.30元;在韩兴安2014年10月应发工资中,温龙公司以韩兴安聚众闹事扣除罚款2,000元,实发3,046元。原审法院另认定,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奉人社工时审(2013)第0311号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载明:温龙公司处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止,操作工、门卫、驾驶员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温龙公司考勤,韩兴安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工时如下:240小时(其中平时加班13.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25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13.36小时、周末加班72小时)、25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37.36小时、周末加班36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240小时(其中周末加班60小时、节假日加班36小时)、32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49.36小时、周末加班108小时)、32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2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61.36小时、周末加班84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276小时(其中周末加班108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36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336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348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84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7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61.36小时、周末加班108小时、节假日加班36小时)、348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37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97.36小时、周末加班108小时)、232小时(其中周末加班72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25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25.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37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120小时)、300小时(其中平时加班49.36小时、周末加班72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48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4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2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192小时(其中周末加班48小时)、360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1.36小时、周末加班122小时)、336小时(其中平时加班97.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27小时(其中平时加班61.36小时、周末加班75小时、节假日加班24小时)。原审中,温龙公司核实计算韩兴安加班工资的方式如下:1、正班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应付计件工资汇总表上的合计)÷对应生产工时(考勤表上的工时合计)×0.5×正班加班工时(考勤表上的正班加班工时);2、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应付计件工资汇总表上的合计)÷对应生产工时(考勤表上的工时合计)×1×休息日加班工时(考勤表上休息日加班工时);3、节日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应付计件工资汇总表上的合计)÷对应生产工时(考勤表上的工时合计)×2×节日加班工时(考勤表上节日加班工时)。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温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温龙公司确定的工作定额、计件报酬标准。而根据温龙公司提供的韩兴安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韩兴安的小时工资,其中2013年4、7月的小时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于韩兴安该期间的加班工资,原审法院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经计算,温龙公司应支付韩兴安平时加班工资差额176.0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75.2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1.76元。对于其余月份的加班工资差额,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韩兴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非属法院处理范围,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故不予处理。对于韩兴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其中2014年10月的工资,韩兴安扣除罚款的依据不足,经计算,温龙公司应支付韩兴安该月工资差额2,000.05元;对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其中韩兴安主张其自2014年11月3日晚上工作至2014年11月4日上午八时,而温龙公司对此未提供考勤依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韩兴安的主张,对于给付工资的标准,原审法院按照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平均小时工资计算,温龙公司应支付韩兴安工资172.90元,然温龙公司为韩兴安缴纳了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含个人部分249.30元,超过了温龙公司应付韩兴安的工资,故温龙公司无需支付韩兴安上述工资;对于其余期间的工资,虽然温龙公司对韩兴安的调岗并不合理,但韩兴安仍应出勤,而韩兴安并未出勤,亦未提供劳动,韩兴安虽主张系温龙公司阻拦其至原岗位工作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对于韩兴安要求支付其余期间的工资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判决:

一、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兴安2014年10月工资差额2,000.05元;

二、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兴安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76.04元;

三、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兴安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75.20元;

四、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兴安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1.76元;

五、驳回韩兴安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温龙公司负担。判决后,韩兴安、温龙公司均不服,均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韩兴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温龙公司恢复韩兴安工作岗位,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工资42,000元,支付平时加班工资56,441元、双休日加班工资82,096元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110元。韩兴安的主要理由为:温龙公司单方调整韩兴安的工作岗位明显不当;调岗后温龙公司将韩兴安拒之门外,导致其无法提供劳动;韩兴安每月工资是3,100元,并非上海市最低工资。温龙公司不同意韩兴安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温龙公司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至四项,改判温龙公司不支付2014年10月工资差额2,000.05元,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76.0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75.20元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1.76元。温龙公司的主要理由为:2014年10月31日,韩兴安带领十余名员工在办公区聚众闹事,为此温龙公司撤销其班长职务并将其调至保安岗位工作,同时给予罚款2,000元;温龙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韩兴安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韩兴安不同意温龙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韩兴安主张的恢复原工作岗位,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双方劳动合同业已到期,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本院予以认同。关于2014年10月工资差额,温龙公司以罚款的形式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该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温龙公司应向韩兴安支付从工资中扣除的罚款2,000元。温龙公司要求不支付韩兴安2014年10月工资差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工资,韩兴安主张系因温龙公司阻拦其至原工作岗位导致其无法提供劳动,但就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韩兴安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其主张该期间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韩兴安的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且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现韩兴安主张以3,10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按照2013年4月和7月的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9.31元调整该两月温龙公司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妥。温龙公司应当支付韩兴安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76.0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75.20元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1.76元。综上,本院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韩兴安、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剑平

代理

审判员  周 寅

代理

审判员  成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