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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52号

张军与栗治勇、栗治国、于宏强、谭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栗治勇,栗治国,于宏强,谭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栗治勇。被执行人栗治国。被执行人于宏强。被执行人谭克海。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栗治勇、栗治国、于宏强、谭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栗治勇、栗治国、于宏强、谭克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民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