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立用,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朋飞,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守现,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立用因与被上诉人张朋飞、武守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上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上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代理
审判员 苗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双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