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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242号

冯立用与张朋飞、武守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立用,张朋飞,武守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立用,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朋飞,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守现,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立用因与被上诉人张朋飞、武守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上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上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代理

审判员  苗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双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