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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231号之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邓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邓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春燕,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金刚,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奉法民初字第04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邓金刚除一套住房(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2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