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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433号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滕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43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滕某某,男,1971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滕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某某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40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