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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345号

马钊与李晓为、黄莹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钊,李晓为,黄莹,银川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345号申请人马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李晓为,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黄莹,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川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3-19层。法定代表人龚辉,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南薰西路国际村C17-2号。法定代表人刘静,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马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晓为、黄莹、银川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893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晓为、黄莹、银川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8933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子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