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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413号

王健华与卢响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华,卢响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413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华。被执行人卢响亮。

原告王健华与被告卢响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健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卢响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华已实现债权4000元,未实现债权764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响亮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41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