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郭叶婷,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刘红相,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伟,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赵素蝶,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郭叶婷与被告周继伟、赵素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叶婷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继伟、赵素蝶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周继伟在郑州南三环正商铂钻、中牟县城汉旺博翠苑、三门峡市灵宝等处承包建筑工程。期间被告周继伟先后购买原告保温砂浆、内墙腻子和小材料珍珠岩等建筑材料。后经结算,被告周继伟共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06600元。经协商,原告给予被告600元优惠,被告给原告出具106000元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支付4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继伟支付原告材料款102000元。2、被告赵素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周继伟、赵素蝶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继伟、赵素蝶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周继伟在郑州南三环正商铂钻、中牟县城、三门峡市灵宝等处承包建筑工程。期间被告周继伟先后购买原告保温砂浆、内墙腻子和小材料珍珠岩等建筑材料。后经结算,被告周继伟共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06600元。经协商,原告给予被告600元优惠,2014年1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06000元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还款4000元,余款二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出库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周继伟从原告处购买原告保温砂浆、内墙腻子和小材料珍珠岩等建筑材料,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对该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所以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在被告出具欠条后,仅归还原告货款4000元,余款未给付,已违反约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余款10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2015年1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出具欠条时间2014年1月25日,系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债务,被告赵素蝶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郭叶婷材料款102000元。
二、被告赵素蝶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周继伟、赵素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周继伟、赵素蝶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飘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