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黎洪,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归义镇思塘村二组32号。申请执行人黎锦亿,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归义镇思塘村二组32号。申请执行人黎锦霞,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大业镇底村组461号。被执行人李盛菊,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岑溪市归义镇双贵村2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21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盛菊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166065.3元、申请费2390.98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李盛菊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查明被执行人李盛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岑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覃石金执行员 陈悦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关德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