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6369号

雷洪强与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雷洪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369号原告雷洪强。委托代理人甘清洪。委托代理人陈如璇。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跃祥。委托代理人李学科。委托代理人宋瑞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洪强诉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洪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繁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