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刑更257号

黄海斌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黄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57号罪犯黄海斌。2005年11月10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1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均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江晖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黄海斌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海斌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海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海斌报请假释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表扬奖励,现获考核分186.8分。临海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黄海斌具备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斌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建宇

审 判 员 陈其友

审 判 员 金林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