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