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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4民初473号

牟拉则叶(牟某)与马由苏夫(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牟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473号原告牟某,女,生于1981年2月8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某,男,现年28岁,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于2016年7月11日以暂时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牟某负担50元。

审判员  马胜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洁 来源: